(五)管理组织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经民主协商产生,由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等组成。管理组织成员应当三人以上,设负责人一名。管理组织成员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任,任期届满应当在所在地宗教团体指导下进行换届。特殊情况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可以提前或延后换届,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的产生、调整、惩处,应当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意见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人员和活动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本场所人员管理,建立健全本场所人员管理制度,规范本场所人员的宗教活动、社会活动、对外交流等,对违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惩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根据容纳能力及经济能力确定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定员数额,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时为担任、离任本场所主要教职人员办理任职备案或者注销备案手续。宗教活动场所对外来暂住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其个人信息,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办理居住登记手续;拟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并在浙江省宗教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居住一年以上的,按接收人员进行报告和管理,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及时对接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工作服务平台进行信息更新。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本场所常住人员档案,并将本场所接收、变更、惩处宗教教职人员等有关情况,在三十日内报所在地宗教团体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在本场所内组织、举行宗教活动,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应当坚持规模适当、厉行节约、安全有序的原则,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擅自到本场所外组织、举行宗教活动。
(七)建设和安全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消防、自然保护地等有关法律、法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不得未经审批建设或者擅自更改已批准规划方案、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筑风格。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内建(构)筑物,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还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本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管理组织负责人为本场所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安全管理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安全工作,履行相应职责。
(八)监督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章、第十章分别为法
律责任及附则。
四、生效日期、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生效日期:2024年2月1日
解读机关: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联系方式:0571-87051495
来源:浙江民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