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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中国实践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对宗教撒手不管,也不是说宗教活动可以不受法律约束。我们在宗教领域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精神,坚持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坚持把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作为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通过依法管理,维护宗教领域正常秩序,引导宗教健康传承。坚持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带头依法办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宗教问题。深入开展宗教法治宣传教育,增强信教群众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引导他们增强法治观念,正确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既做好教徒,又做好公民。

中国对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法律保障,与有关国际文书和公约在这方面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是一致的。在制定相关法律特别是宗教法规时,我们注意加强对相关国际人权文书和公约的了解和研究,涉及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在我国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并得到实行。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我国各宗教处理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就是中国宗教的事情由中国宗教信徒自主来办,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支配和干预。这是国家主权在宗教领域的具体体现。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不是要搞关门主义或自我封闭起来,也不是要割断中国宗教与外国宗教的联系,而是保障宗教对外交流健康开展。我们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和相互尊重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参与不同文明、不同信仰、不同宗教间的交流互鉴,在国际社会讲好中国宗教故事,传播中国宗教声音,促进民心相通,广泛凝聚共识,增进与世界各国人民和宗教界的友谊,做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积极参与者。

中国政府依法保障在华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宗教活动,不论他们信仰何种宗教,也不论中国有无这种宗教。同时,中国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任何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办宗教院校、擅自招收留学生,不准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这是开展对外宗教交流的一条底线,也是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华活动不可逾越的一条红线。

促进宗教关系健康和谐

宗教存在于社会之中,就必然与社会各个方面产生各种关系。这种关系包括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我国各宗教继承多元通和的优良传统,形成了和平共处、和谐共生的良好局面,为国际社会树立了光辉典范、提供了有益借鉴。

中国政府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坚持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坚持各宗教一律平等、一视同仁,不以行政力量扶持或压制某种宗教。各宗教不论信众多寡、影响大小,也不管它们是本土的还是国外传入的,都是平等的,在政治上和法律上没有占统治地位的宗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其他宗教的特权。这种做法不仅体现了中国政府在宗教问题上的客观、公允态度,也防止了某一宗教利用政权排斥其他宗教的可能性。通过在政教之间划分出清晰界限,防止以政代教或者以教代政,为宗教信仰自由提供了坚强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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