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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公布,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近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9号公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同时废止。《办法》的公布施行,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共10章76条,完善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办法》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和登记的程序要求,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规范本场所人员的宗教活动、社会活动、对外交流等。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在宗教活动管理、建设管理以及消防、食品、卫生、建筑等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规定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监事,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明确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管职责,宗教团体的教务指导以及信教公民的监督权。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顺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违背公序良俗,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为非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以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宗教活动场所名义或者利用宗教活动场所影响力进行商业宣传,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尊重该场所所属宗教的信仰和习俗。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制造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之间不得形成隶属关系。

第七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监督管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指导和督促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内部管理。

第二章 设立审批和登记

第八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当地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布局合理,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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