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权大于教权,不仅达赖喇嘛转世系统的合法性来源于中央政府,历史上西藏地方政教合一制度的实行,也是由中央政府决定的,达赖喇嘛在西藏地方的政教权力均是中央政府授予的。1751年,清朝中央政府废除西藏地方郡王制,敕令七世达赖喇嘛与驻藏大臣共同办理西藏地方政教事务,自此达赖喇嘛成为西藏地方政府的政教首领,其政教地位和影响得以提升。
二、国法大于教规
在活佛转世问题上,始终体现着中央政府在活佛转世管理方面的权威,坚持着国法大于教规的原则。
1793年,清朝中央政府颁布《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将金瓶掣签制度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实行金瓶掣签制度的谕令颁布之后,八世达赖喇嘛向全藏颁布《水牛年文告》,强调严格执行金瓶掣签制度,并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完整体现了章程所规定的金瓶掣签原则,成为实施金瓶掣签制度的重要依据。清朝对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两大活佛转世灵童的认定均坚持实行金瓶掣签或特殊情况由中央政府特批免掣的制度。
1936年2月,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颁布《喇嘛转世办法》,这是中央政府颁布的就活佛转世管理方面的第一个专门法规,起到了深化活佛转世管理的历史作用。
2007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标志着藏传佛教活佛转世法治化管理更加规范、明晰和全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办法申明了立法的目的和依据,明确规定了活佛转世应当遵循的原则、具备的条件、履行的申请报批手续、转世灵童认定后的报批备案手续、佛教团体的职责,以及活佛证书的颁发和活佛的培养教育等,规定“历史上经金瓶掣签认定的活佛,其转世灵童认定实行金瓶掣签。请求免予金瓶掣签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其颁布和施行标志着我国政府对活佛转世坚持法治化管理的进一步深化,对于更好地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推动藏传佛教健康传承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