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战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高举民族大团结旗帜,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5月召开的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由之路。尽管宗教信仰是个人的私事,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国家公民,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活动涉及公共利益,遵守宪法法律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不允许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要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4月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科学分析了宗教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深刻阐明了宗教工作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强调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切实维护宗教界人士合法权益,依法正确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是新形势下宗教健康发展的关键。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顺应宗教工作新形势新变化,着力解决宗教事务管理面临的新挑战新问题,经过科学、民主、严谨的研议起草,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内容增加到9章77条,新增了宗教院校(11-26条)和宗教活动(40-48条)两章,并对其他章节的大部分条款作了与时俱进的规范化、精确化完善。后续国家宗教事务局又在新修订《条例》基础上制定了《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宗教院校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构建了以《条例》为核心的宗教方面的法规体系,并体现出五个显著特点:
一是立法理念创新。贯彻中央统战工作会议和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从遵守宪法法律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国法大于教规,教民首先是公民,不允许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的基本立场出发,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发挥宗教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提高宗教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
二是细化制度保障。新修订《条例》不仅在总则部分细化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而且增设“宗教院校”“宗教活动”两章23条具体规范,对宗教院校的各项事务和宗教团体举办宗教活动及信教公民参加宗教活动详加规范。第39条还特别明确对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保护,具有很强的可执行性。
三是注重系统治理。针对特殊复杂的各级各类宗教关系,新修订《条例》提出了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五条原则;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对已经构成违法犯罪者,分门别类依法承担刑事、行政、民事责任。
四是立足难题解决。长期以来,宗教财产的范围、归属和宗教组织的性质权责都是各国涉宗教法律调整规范的难点所在。新修订《条例》明确保护合法宗教财产,要求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并接受核查审计,依法纳税。例如,新修订《条例》第49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同时,新修订《条例》首创了由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三种法人类型构成的综合宗教法人制度,要求宗教团体依社会团体法人形式办理登记、制定章程、开展活动,宗教活动场所依捐助法人形式管理宗教财产和开展活动,宗教院校依事业单位法人形式进行招生、授予学位、培训管理、财务管理等。
五是全面依法治网。信息发布、网络出版、传经布道、法事法会、捐赠流通等品目繁多的网络宗教行为,为我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带来了挑战。针对网络宗教行为的交互性、开放性、虚拟性、参与性、随机性,新修订《条例》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体和内容两方面夯实管理效能,并用专门条款对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予以规定。相关内容后来又被《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