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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放生活动的办法

第一条 为践行佛教慈悲护生理念,规范佛教界放生活动,维护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宗教事务条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佛教教义与传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佛教界放生活动,是指由佛教团体、佛教院校、佛教活动场所及佛教教职人员组织的集体放生活动。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佛教名义组织放生活动。

第三条 佛教界放生活动应遵循“依法放生、科学放生、合理放生”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环保、农业、林草、海洋、检疫等部门指导和监督,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第四条 佛教团体、佛教院校、佛教活动场所及佛教教职人员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放生活动,不得允许、支持或者配合任何组织或个人进行商业化运作。

第五条 佛教团体、佛教院校、佛教活动场所及佛教教职人员在佛教活动场所外组织开展的集体放生活动,活动组织者应在活动举行日前30日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手续。

第六条 佛教界放生活动须按相关规定,报请环保、农业、林草、海洋、检疫等部门进行放生物种、数量、规格、时间、地点审查,确保放生物种非外来入侵物种,避免过度放生导致生态灾难。

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城市景观水域等明令禁止区域放生。

禁止在交通要道、居民区、水源保护区等区域放生,不得影响公共秩序。

第七条 各地佛教团体应结合本地区实际,规范放生仪轨和流程。

第八条 佛教团体、佛教院校、佛教活动场所及佛教教职人员要切实担当起对信教群众教育引导的主体责任,将“依法放生”“科学放生”“合理放生”融入讲经说法、信仰实践等日常宗教活动。

第九条 组织放生活动的佛教团体、佛教院校、佛教活动场所应设立放生教育专栏,宣传科学放生。

第十条 佛教团体、佛教院校、佛教活动场所应加强与野生动物保护机构、科研院校等的合作,邀请专业人士为信众举办放生知识讲座和培训,充分利用专业技术和资源,为科学放生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第十一条 佛教团体、佛教院校、佛教活动场所及佛教教职人员应遵守《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在互联网组织发布放生信息、招募信众参与放生活动。

第十二条 佛教团体要加强对佛教活动场所、佛教院校、佛教教职人员放生活动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放生活动进行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 佛教团体对违反本办法的佛教院校、佛教活动场所和佛教教职人员,视情节轻重参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对违规放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佛教界放生活动应自觉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执法检查和调研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佛教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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