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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解读

浙江民宗 2024-01-09 15:55:07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2023年7月,国家宗教事务局研究制定并发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从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和登记、人员管理、宗教活动规范等方面,提出制度上的明确要求,为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有关管理、服务和引导的日常工作提供了合法依据和行动指南,对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确保宗教场所安全和谐稳定,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民宗委)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等,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法律法规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3.《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4.《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

5.《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6.《浙江省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和注销管理办法(试行)》

7.《浙江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

8.《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三、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个章节,八十条细则,整体章节内容概括如下(详见附件一),以下对各章重点内容进行概括:

(一)总则

该章内容主要说明的是本次决策制定的目的和政策依据。其中对本决策的实施对象以及整体思想进行了明确。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等规定登记,供当地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二)设立审批

本章主要对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满足的条件、需提供的材料、审核的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如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满足下列条件: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第五条规定;当地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布局合理,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在提交《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的同时还需要提交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宗教教职人员证书;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必要的资金证明;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等。

(三)登记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由筹备组织负责,并在所在地宗教团体的指导下,民主协商成立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由管理组织向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其中,对登记所需要的材料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需要载明的项目具体内容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四)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等登记内容的,或所在地址名称因行政区划调整发生变化的,应当到属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观教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寺观教堂的审批程序办理,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本办法对需要申请注销登记的相关情形进行了详细说明,包括被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或者民政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的;无法维持宗教活动场所正常运行的;无正当理由两年以上不开展宗教活动的;一年以上无主持宗教活动的教职人员或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确认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因重大项目规划调整,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商议不再保留,并征得原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同意的;宗教活动场所被拆除且不再重建的;宗教活动场所被合并的;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五)管理组织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经民主协商产生,由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等组成。管理组织成员应当三人以上,设负责人一名。管理组织成员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任,任期届满应当在所在地宗教团体指导下进行换届。特殊情况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可以提前或延后换届,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的产生、调整、惩处,应当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意见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人员和活动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本场所人员管理,建立健全本场所人员管理制度,规范本场所人员的宗教活动、社会活动、对外交流等,对违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惩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根据容纳能力及经济能力确定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定员数额,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时为担任、离任本场所主要教职人员办理任职备案或者注销备案手续。宗教活动场所对外来暂住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其个人信息,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办理居住登记手续;拟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并在浙江省宗教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居住一年以上的,按接收人员进行报告和管理,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及时对接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工作服务平台进行信息更新。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本场所常住人员档案,并将本场所接收、变更、惩处宗教教职人员等有关情况,在三十日内报所在地宗教团体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在本场所内组织、举行宗教活动,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应当坚持规模适当、厉行节约、安全有序的原则,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擅自到本场所外组织、举行宗教活动。

(七)建设和安全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消防、自然保护地等有关法律、法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不得未经审批建设或者擅自更改已批准规划方案、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筑风格。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内建(构)筑物,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还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本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管理组织负责人为本场所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安全管理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安全工作,履行相应职责。

(八)监督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章、第十章分别为法

律责任及附则。

四、生效日期、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生效日期:2024年2月1日

解读机关: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联系方式:0571-87051495

来源:浙江民宗

  责任编辑: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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