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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管理办法》公布,今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宗教院校主要负责人为院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宗教院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负责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健全院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

(二)防范院校内发生宣扬、支持宗教极端主义,以及利用宗教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的行为和言论;

(三)落实国家有关建筑、消防、食品、卫生等安全工作的规定;

(四)开展校园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五)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等,提高教职工和学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第十九条  宗教院校根据办学需要设置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其职责定位、组成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宗教院校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确定教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设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明确管理层级、职责权限。   

第二十一条  宗教院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宗教院校应当为教职工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成立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宗教院校应当在教职工和学生中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法治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坚持升国旗与重要场合奏唱国歌制度,增强教职工和学生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

第二十三条  宗教院校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开展传教和宗教教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宗教院校应当依据章程和有关规定建立教职工和学生的奖惩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宗教院校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加强财务管理,定期向设立该院校的宗教团体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方公布。

宗教院校主要负责人、主管财务的负责人以及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在离任、退休、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宗教院校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章  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七条  宗教院校学历教育分为中等专科层次宗教教育、高等专科层次宗教教育、本科层次宗教教育和研究生层次宗教教育。

中等宗教院校开展中等专科层次宗教教育,高等宗教院校开展高等专科层次、本科层次和研究生层次宗教教育。

第二十八条  中等专科层次宗教教育应当培养学生掌握本宗教必备的基础理论和教义教规,具有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基本能力。

中等专科层次宗教教育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四年。

第二十九条  高等专科层次宗教教育应当培养学生较好地掌握本宗教的基础理论、教义教规和本专业必备的知识,具有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和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

高等专科层次宗教教育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五年。

第三十条  本科层次宗教教育应当培养学生系统地掌握本宗教的基础理论、教义教规和本学科的基本知识,具备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本专业实际工作和引领信教群众的基本能力,具有开展宗教研究工作、阐释教理教义教规的初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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