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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除本规范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直播、短视频、在线会议、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方式传教;不得组织、参与网络法会、礼拜、弥撒等宗教活动,以及烧香、供佛、诵经、受戒、受洗等宗教仪式;不得开展“禅修”“清修”“疗愈”等带有宗教色彩或者内容的网络学习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