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分两类:一类是指单体的造像,高度(含基座)或长度超过10米;一类是指群体的造像,每尊虽高度(含基座)或长度未超过10米,但数量超过10尊。
近年来,一些地方乱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且屡禁不止,愈演愈烈,成为社会治理中的难点、热点问题。乱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是奢靡之风在宗教领域的重要表现,也是宗教领域突出的违法现象,是背离宗教性质宗旨的商业逐利行为,伤害了信教群众感情,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对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作出规定:“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申请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主体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宗教团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申请。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公司、企业等组织或个人通过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敛财。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场所,如景区、公园等本身没有宗教功能,不能开展宗教活动,不能接受宗教性捐赠,因而也不应该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该宗教在当地有悠久的传播历史,信教群众众多;当地信教群众有强烈要求,并征得当地居民的同意;拟建造的造像符合该宗教教义教规的要求;有必要的建设资金,其来源为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自筹,政府、企业以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投资;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宗教团体或该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程建设、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布局合理。
此外,《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第七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同时,投资、承包经营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