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网 china.com

佛学
当前位置:佛学首页 > 资讯报道 >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公布,今年9月1日起施行

(三)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四)院校内部或者院校与其他方面发生矛盾、纠纷,影响本院校工作正常开展;

(五)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六)其他应当由宗教团体书面报其业务主管单位的事项。

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书面报告的,应当先口头报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公职人员在宗教院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  宗教院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予以处罚。

第七十八条  宗教院校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七条予以处罚。

第七十九条  宗教团体未履行支持、指导、管理宗教院校相关职责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八十条  对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安部公布的《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和2007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统战新语

首页上一页...5678 8
(责任编辑:勉淳)

精彩推荐

热门视频

专题
更多

热门文章

关注微信公众号

下载官方APP

中华网佛学频道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金融街园中园
1号院3号楼中华网大厦5层
互动/投稿邮箱:fojiao@china.com
客服电话:1814653242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7610228316
举报邮箱:jubao@china.com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关于中华网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招聘信息 版权声明 豁免条款 友情链接 中华网动态
京ICP备18035944号@版权所有 中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