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宗教事务局起草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后海北沿44号(邮政编码:10000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部门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jzongjiaofazhi@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4日。
国家宗教事务局
2023年3月24日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顺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违背公序良俗,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为非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以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宗教活动场所名义或者利用宗教活动场所影响力进行商业宣传,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尊重该场所所属宗教的信仰和习俗。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制造不同信仰或者不同宗教、同一宗教不同教派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之间不得形成隶属关系。
第七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监督管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指导和督促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内部管理。
第二章设立审批和登记
第八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当地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布局合理,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第九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拟设立场所所在地的宗教团体向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