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网 china.com

佛学
当前位置:佛学首页 > 资讯报道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遵守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和该宗教活动场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具备一定的宗教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作风端正,为人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应当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当选时年龄一般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管理组织成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收养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组织成员考核制度,及时调整不称职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成员。

第二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及时予以撤换: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二)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和社会生活,违背公序良俗的;

(三)破坏不同宗教之间以及本宗教内部和睦的;

(四)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六)参加非法宗教组织,从事非法宗教活动或者为非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的;

(七)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

(八)不遵守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九)不服从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十)其他不适合担任管理组织成员行为的。

管理组织成员存在前款所列情形,但宗教活动场所未及时撤换的,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责令该宗教活动场所撤换。

第三十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团结和教育信教公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落实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建立健全本场所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档案、治安、消防、文物保护、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四)组织开展宗教活动,处理日常事务,维护本场所的正常秩序;

(五)管理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人员;

(六)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本场所的财产;

(七)协调本场所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维护本场所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凡涉及宗教教职人员聘任及解聘、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成立法人组织、重大经济决策、大额支出、固定及无形资产处置、场所建设和外事活动等重大事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将会议记录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管理组织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管理组织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经管理组织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规范本场所人员的宗教活动、社会活动、对外交流等,加强本场所人员管理,对违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惩处。

(责任编辑:)

精彩推荐

热门视频

专题
更多

热门文章

关注微信公众号

下载官方APP

中华网佛学频道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金融街园中园
1号院3号楼中华网大厦5层
互动/投稿邮箱:fojiao@china.com
客服电话:1814653242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7610228316
举报邮箱:jubao@china.com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关于中华网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招聘信息 版权声明 豁免条款 友情链接 中华网动态
京ICP备18035944号@版权所有 中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