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汉传佛教活动场所(以下简称“场所”)举办的禅修活动,做好信教群众引导服务工作,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禅修活动,是指由场所举办、由佛教教职人员主持、根据佛教教理教义、主要面向持有佛教皈依证的信教群众的集体宗教活动。
第三条 场所举办禅修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符合佛教教义教规,遵守佛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佛教中国化方向,遵守公序良俗,自觉抵制佛教商业化。
第四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禅修活动传播邪教、附佛外道、宗教极端思想,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危害祖国统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宗教和顺,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禅修活动应在场所内举办,举办禅修活动的场所应与其接待能力相适应,不影响该场所教职人员的日常修学和生活。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超过场所容纳规模的禅修活动,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