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参加禅修活动的人员在禅修活动期间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佛教团体、场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违背佛教教义教规,给佛教及本场所声誉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场所应对其进行批评、警告直至劝退。涉嫌违法犯罪的,场所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参加禅修活动的人员在禅修活动期间因个人原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佛教团体应指导场所遵守本办法,对场所落实本办法的情况予以监督,对场所违反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指导整改,对相关责任人依规惩处。必要时,佛教团体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请其督导场所进行整改,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佛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