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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传佛教活动场所义工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设立、登记的汉传佛教活动场所内从事服务工作的义工及其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义工,是指在场所内登记,在场所内自愿、无偿以自己的时间、精力和技能等,为场所的日常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提供义务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场所应在本场所信众中招募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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