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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相关情况的管理规定


此外,《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第七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同时,投资、承包经营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改建、

新建建筑物、

扩建、异地重建的管理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对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和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进行了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内建(构)筑物,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还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不得未经审批建设或者擅自更改已批准规划方案、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筑风格。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属具体工程建设,也要遵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因涉宗教而搞特殊化。比如,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进行土地的变更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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