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本着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的原则,这四个层次的制度规范都被与时俱进加以完善,并取得显著成效。在法律制度规范层面,构建起“中央+地方”“一般+特殊”的科学立法模式,为贯彻落实《宪法》《民法典》和《宗教事务条例》,制定了一系列配套行政规章,宗教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完备,宗教事务的法律保障日益健全,宗教事务依法治理的统一性、融贯性和协调性得到强化,相关司法解释在涉宗教案件解决中发挥重要指导作用。在管理制度规范层面,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实施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管理部门制定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和宗教财产管理的制度规范化指引。在团体制度规范层面,全国性宗教团体积极作为,以“立、改、废”方式完善宗教团体内部管理制度。如基督教全国两会全面修订了《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并在规章章程的基础上,制定了教会行为规范、义工服务规范、宗教慈善规范,进一步加强宗教自律和推进民主办教,并为之提供制度保障。在场所(院校)制度规范层面,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宗教院校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都制定完善了其内部制度和具体规则。
当前,宗教方面的一系列法规制度已经颁布实施,具有其严肃性与权威性,面对宗教事务治理的新情况新问题仍有优化空间。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实施情况为例,其对管理和监督组织的规定可进一步细化,互联网时代宗教活动场所慈善行为合法性认定需更明确,宗教方面知识产权保护面临问题,宗教团体工作人员社保也需进一步明确。
为推动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深入发展,建议采取积极举措,一方面,进一步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进程,在立法、执法、司法、监督和保障各环节完善;另一方面制定或修订配套性规范文件,由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和全国性宗教团体在国家宗教事务局指导下进行,并提供指引和制度范本。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由202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及其理论阐释研究》(22&ZD198)、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22AZD059)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