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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宗教事务条例》为主干 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写在《宗教事务条例》施行20周年之际


国务院于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作为新中国成立后首部调整宗教关系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条例》以“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为立法宗旨,将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建设推进到更高阶段。全文共7章48条,包括总则(1-5条)、宗教团体(6-11条)、宗教活动场所(12-26条)、宗教教职人员(27-29条)、宗教财产(30-37条)、法律责任(38-46条)和附则(47-48条)。


《条例》制定实施的现实意义重大:一是承接《宪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原则,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或不信宗教,不得歧视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大家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二是贯彻《宪法》第36条关于“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规定精神,要求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三是规定了宗教团体可按章程活动、指导教务等;宗教活动场所能开展正常宗教活动、进行内部管理等;宗教院校可设立并按规定进行教学等,其相关合法权益都受法律保护。四是规定了国家机关对宗教事务的行政管理权和相应程序,包括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变更等进行审批管理,对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等进行监督,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管理宗教领域的财务、治安、消防、建设等事务。五是《条例》承接并细化了《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性规定,又为国家和地方宗教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行政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提供了基本依据。

二、《条例》修订实施是

新时代宗教事务

依法治理的基石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战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高举民族大团结旗帜,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5月召开的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由之路。尽管宗教信仰是个人的私事,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国家公民,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活动涉及公共利益,遵守宪法法律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不允许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要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4月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科学分析了宗教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深刻阐明了宗教工作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强调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切实维护宗教界人士合法权益,依法正确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是新形势下宗教健康发展的关键。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顺应宗教工作新形势新变化,着力解决宗教事务管理面临的新挑战新问题,经过科学、民主、严谨的研议起草,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内容增加到9章77条,新增了宗教院校(11-26条)和宗教活动(40-48条)两章,并对其他章节的大部分条款作了与时俱进的规范化、精确化完善。后续国家宗教事务局又在新修订《条例》基础上制定了《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宗教院校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构建了以《条例》为核心的宗教方面的法规体系,并体现出五个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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