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立法理念创新。贯彻中央统战工作会议和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从遵守宪法法律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国法大于教规,教民首先是公民,不允许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的基本立场出发,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发挥宗教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提高宗教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
二是细化制度保障。新修订《条例》不仅在总则部分细化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而且增设“宗教院校”“宗教活动”两章23条具体规范,对宗教院校的各项事务和宗教团体举办宗教活动及信教公民参加宗教活动详加规范。第39条还特别明确对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保护,具有很强的可执行性。
三是注重系统治理。针对特殊复杂的各级各类宗教关系,新修订《条例》提出了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五条原则;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对已经构成违法犯罪者,分门别类依法承担刑事、行政、民事责任。
四是立足难题解决。长期以来,宗教财产的范围、归属和宗教组织的性质权责都是各国涉宗教法律调整规范的难点所在。新修订《条例》明确保护合法宗教财产,要求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并接受核查审计,依法纳税。例如,新修订《条例》第49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同时,新修订《条例》首创了由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三种法人类型构成的综合宗教法人制度,要求宗教团体依社会团体法人形式办理登记、制定章程、开展活动,宗教活动场所依捐助法人形式管理宗教财产和开展活动,宗教院校依事业单位法人形式进行招生、授予学位、培训管理、财务管理等。
五是全面依法治网。信息发布、网络出版、传经布道、法事法会、捐赠流通等品目繁多的网络宗教行为,为我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带来了挑战。针对网络宗教行为的交互性、开放性、虚拟性、参与性、随机性,新修订《条例》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体和内容两方面夯实管理效能,并用专门条款对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予以规定。相关内容后来又被《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
三、与时俱进
增强宗教事务治理
法治化水平
全面审视当前我国宗教事务治理体系,大约存在以下四个层次的制度规范:第一层是以《宗教事务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为核心,加上地方性宗教法规、规章构成的“法律制度规范”;第二层是国家和地方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制定的各级各类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构成的“管理制度规范”;第三层是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和地方宗教团体制定的“团体制度规范”;第四层是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宗教院校制定的“场所(院校)制度规范”。这些制度规范统一在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及宗教政策指引下调整关系、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