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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宗教事务条例》为主干 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写在《宗教事务条例》施行20周年之际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宗教法治建设走过了波澜壮阔的发展道路,取得显著的进步,实现历史性跨越。其中,自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已经走过20年的不凡历程。它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宗教政策在法律制度方面的总结,填补了宗教事务治理在国家层面的立法空白。在《条例》制定实施的20年里,我国宗教事务治理逐步朝着系统化、规范化、法治化迈进。特别是2017年《条例》全面修订,标志着我国宗教法治建设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为新征程上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奠定了坚实基础,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提供了重要支撑。

一、《条例》创制发展的

脉络和源流

新时期党的宗教工作的一条主线,就是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和逐步健全宗教法制。1979年召开的第十四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决议指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党正确处理群众宗教信仰的一项根本政策”“必须以坚定的态度,大力克服各种困难,认真贯彻中央的方针政策,尽快地解决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所需要的场所、用品和主持宗教活动的神职人员,使信教群众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并认真落实对宗教界人士的政策,把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团结在政府的周围,在党的领导下为四化贡献力量”。(参见《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的方针任务》)


在此基础上,经过几年的宗教工作实践,中共中央于1982年3月印发《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简称1982年中央19号文件)。该文件用11000余字的篇幅,系统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在宗教问题上的历史经验,阐明了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文件指出“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文件还要求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宗教外衣下的违法犯罪活动,按照法律程序坚决打击外国宗教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为了保证宗教活动的进一步正常化,国家今后还将按照法律程序,经过同宗教界代表人士充分协商,制定切实可行的宗教法规”。这就开启了改革开放阶段宗教事务管理的法治化序幕。同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现行《宪法》,第36条明确了宗教信仰自由原则,第34条规定了选举权是宗教信徒的基本权利,为后续一系列涉宗教国家立法、地方性立法和健全宗教法制提供了宪法依据。


1990年12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讨论并修改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1991年中央6号文件)。《通知》近5000字,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提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即“政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且“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不是去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这些内容成为后来制定的《宗教事务条例》的重要规范渊源。《通知》还明确提出“要加强宗教立法工作。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应抓紧起草有关宗教事务的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的有关宗教事务的行政法规”。为落实6号文件,当时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部于1991年5月印发了《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务院于1994年1月发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于1994年4月发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多地也相继颁布地方性宗教法规或地方性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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