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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传佛教活动场所义工管理办法

(六)自觉抵制任何不法行为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行为);


(七)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应当根据本场所实际制定义工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场所可设立专门的义工管理机构或将义工管理职责明确赋予场所现有的内设机构。负责义工管理的场所内设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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