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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传佛教活动场所义工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场所可按照自身需求,为本场所义工组织学习、培训等内部活动。场所不得以义工培训名义进行宗教教育或组织宗教体验活动。组织义工参加的内部活动不得通过互联网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七条 场所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维护义工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义工在服务工作中因个人原因发生违法行为的,由其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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