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资格和任用的相关规定
宗教院校教师队伍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宗教院校的教学质量和长远发展。宗教院校教师要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思想品德、社会公德,尤其是在思想政治方面应该做出表率。同时,宗教院校和设立该院校的宗教团体应当依法维护宗教院校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其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组织、支持其参加培训。宗教院校应当鼓励教师按照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的要求,开展教理教义教规阐释和学术研究,进行学术交流,并提供便利条件。宗教院校应当对违反师德规范或者行为准则的教师,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制度,是加强宗教院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宗教院校实行特定的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聘任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另行制定。此条中“特定的”表述,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国民教育中的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聘任制度不适用于宗教院校。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关于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宗教院校的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聘任制度不按照国民教育的相关制度执行,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授权,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另行制定。二是宗教院校的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聘任制度仅在宗教界内部适用。《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明确,全国性宗教团体“依据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有关规定,制定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实施细则,成立认定和评审工作小组,开展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