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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宗教院校教师与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讲学应当签订讲学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宗教院校应当对拟聘用的外籍专业人员专业素质、资格资历、社会背景等严格把关,对受聘的外籍专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对外籍专业人员的讲学内容及使用的教材进行审定,并开展教学评估工作。授课内容必须符合我国宗教院校教学大纲的要求,并且按照教学计划进行。外籍专业人员应当遵守宗教院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不得从事与其聘用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二、学生管理规定

宗教院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使用教育教学资源、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等活动的权利。宗教院校要充分保障在校学生对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制度的施行有利于提高宗教院校教学水平,有利于宗教院校的规范化管理。学衔,是评价学生的一种尺度。获得学衔,不仅是给予学生的一种荣誉和鼓励,而且是学生学习成绩和学术水平的客观标志。宗教院校实行学衔授予制度,有利于激励学生努力提高学业水平,有利于宗教人才的管理和使用,有利于促进宗教院校教育质量的提高。《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对宗教院校学衔授予作了原则规定,2024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对宗教院校学衔授予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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