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教师聘任(用)制度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事业单位性质的宗教院校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宗教院校应当及时将聘用教师情况报举办该宗教院校的宗教团体和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此外,关于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经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宗教院校的任课教师主要从我国宗教团体及有关院校、研究机构聘用,同时,为了开展与国外宗教文化学术交流,丰富教学内容,宗教院校可以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但是要遵循以我为主、适量聘用、保证质量、注重实效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人经中国宗教院校按照法定程序聘用,可以作为外籍专业人员到宗教院校讲学,但不得干涉和支配中国宗教院校的事务。《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条件要求和应当提交的材料都做了详尽的规定。
全国性宗教院校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报全国性宗教团体审核,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地方性宗教院校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经设立该院校的宗教团体和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国家宗教事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审批后,宗教院校拟聘用的外籍专业人员应当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受聘的外籍专业人员持《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Z字签证。入境后,还应当依法办理在华工作和居留的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