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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宗教院校教师与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就宗教院校的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聘任,2024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规定,在宗教院校专门从事宗教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宗教院校教师资格。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由本人向拟任教的宗教院校提出申请。宗教院校审核后向举办该院校的宗教团体提出申请,该宗教团体审核并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后,报本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拟在全国性宗教院校任教的,应当直接向全国性宗教院校提出申请,由全国性宗教院校报本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该工作小组组织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教育委员会颁发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证书。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宗教院校范围内适用。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应当在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结束后三十日内,将认定工作情况及结果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实行定期审核制度,由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组织实施。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获得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及职称适用于宗教院校。


关于职称评审,《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规定,宗教院校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及聘任(用)制度,宗教院校教师职称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教学、研究或宗教学修等方面水平优异的教师,可以破格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职称,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各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结合本宗教实际确定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职称所需提交的材料。助教、讲师职称的评审,由所在宗教院校负责办理,并报举办该院校的宗教团体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副教授、教授职称的评审,由宗教院校提出初审意见,经举办该院校的宗教团体审核并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后,报本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评审。全国性宗教院校的副教授、教授职称评审,由该院校直接报本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评审。助教、讲师的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证书由所在宗教院校颁发。副教授、教授的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证书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教育委员会颁发。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证书在全国宗教院校范围内适用。全国性宗教团体应当在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评审结束后三十日内,将副教授、教授职称评审情况及结果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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