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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文法师:佛教戒律的法律性与道德性

摘要:佛教戒律既具有止恶的法律性,又蕴含着劝善的道德性,是法律性与道德性的统一。正是由于佛教戒律具有法律性,所以在当今中国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佛教戒律与国家的法律精神从根本上是统一的,并可以根据国家法制的要求,与时俱进,做出具有时代性特征的调整和完善。同时,也正是由于佛教戒律又兼具道德性,所以又要充分发挥其道德性的作用,对中国的法制与道德建设以及社会的稳定提供有益的补充。

关键词:佛教;戒律;法治;“五戒”

在佛教的戒、定、慧三学之中,戒律是最基础,也是最根本的要求,因此,戒律是佛教之教法的根本内容。在佛教传入中国之后,作为外来文明,佛教只有充分地适应中国本土的政治与文化环境,并配合时代的演变,才能获得当地的政治上层和人民群众的接受和支持,其中戒律是佛教中国化程度最高的部分,因此,佛教戒律在中国历史法令和道德规范的影响之下,不断地调整与完整;而另一方面,随着佛教在中国的发展,佛教的戒律逐渐深入人心,也从正面影响着民众的道德心理与行为,因而又成为国家法律制度的有益补充。

一佛教戒律与国家法律精神的统一

佛教虽然具有着鲜明的宗教性及其出世的精神,存在着胜义谛和世俗谛之分,但是佛教的戒律却是专门就世间法而立言的,其中既没有一而二、二而一的辩证智慧,也没有依于内在体证的不言之妙,而是明晰地规定了是与非、善与恶的差别与界限,此是犯,此是不犯,此应作,此不应作,分分明明。因此,佛教戒律在立法形式上与现实社会的法律精神是一致的。

从佛教戒律的产生来看,佛教戒律与中国自身的法律精神也是统一的。东西方文化虽然都有悠久的法制传统,但是在对待法律起源的问题上,东西方文化又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而佛教戒律与中国的法制传统则保持着高度地一致性。通过对西方法制传统的考察可以看出,西方社会的法律是建立在人性本恶的基础之上的,正如古罗马著名的法学家西塞罗说道:“我们需要的是解释法律的本质,而这个本质需要从人的本性中去寻找。”[1]P187在西方主流的文化传统中,人的本性往往被理解为邪恶,而非善良,这不仅体现在西方传统宗教的“原罪说”中,在思想界也被普遍地赞同,如近代英国思想家霍布斯在其著作《利维坦》中,就主张人人都是利己主义者,人性本恶,因此,人们应该从坏人的角度去看待法律。诚然,法律的基础一定是恶,只是因为有了恶,才会有法律制定并惩戒的必要,但是这个恶是否是基于人性本身,则体现了东西方文化的差异,其中西方文化认为法律的基础是人性的本有之恶,而东方文化则主张邪恶并非来自人性自身,而是环境造成了人性的邪恶。如中国最早提出“礼法”思想的荀子就认为,人的先天本性无所谓善与恶,只是在乱世之中,先天本性如果不加引导,就会趋向于邪恶,正如荀子说:“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也,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2]P934正是由于人性有不足,往往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所以才有法律存在的必要;而另一方面,正是由于人性先天又具有善良的一面,所以人类才能创制出道德与法律,来促人向善。与中国传统文化一致,佛教也没有从根本上否定了人性善的本质,否则的话,人性又如何成就佛性呢?佛教认为,戒律之所以产生并加以运用,只是由于在娑婆国土这个五浊恶世之中,人性会趋向于邪恶,并遮蔽了佛性,所以,佛教根据人们行为上的过错,依据事实的案例,建立起各种防范的条文,通过戒律来加以止恶劝善。因此,佛教戒律不仅与中国法制传统保持着一致性,与现代法律制度也是相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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