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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文法师:佛教戒律的法律性与道德性

佛教戒律与国家法律的统一性,不仅体现在法律精神与形式上,而且在内容上,两者也是相互蕴含的。在历史上,佛教戒律就曾对国家法律的制定起到过借鉴的作用,如禅门清规自唐玄宗时的百丈禅师创制之后,影响深远,明太祖朱元璋所制的《祖训》以及清代康熙皇帝所颁布的《圣谕广训》,都是深受其启发。就佛教戒律的内容上来说,佛教戒律可以根据不同标准加以划分,如根据戒律的对象,可以分为出家戒和在家戒,其中出家人的戒律又分为比丘戒和比丘尼戒;如根据戒律的性质,可以将戒律分为止持戒和作持戒两种,其中止持戒是指禁止性的规范,作持戒是指应作为的规范;如果按照戒律的条目多少来划分的话,戒律又可以分为“五戒”、“八戒”、“十戒”、比丘戒二百五十条和比丘尼戒三百四十八条等,而这些戒律从内容上来说,都体现了法律的性质。拿佛教戒律中最基础的“五戒”来说,“五戒”中的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也都体现了法律的性质,起到了如法律一样的惩戒作用。

二佛教戒律的道德性是国家法律的有益补充

佛教戒律不仅具有法律的属性,能够起到止恶和惩戒的作用;而且包括着对纯真、至善行为的倡导,蕴含着道德的属性,具有劝善的功效。例如佛教中著名的“七佛通偈”,具体内容为“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是诸佛教。”其中的“诸恶莫作”是指戒律的止恶,“众善奉行”是指戒律的扬善。从中可以看出,佛教戒律已经超出了法律的范畴,对人们提出了比法律更高的道德要求。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很多,如法律是对人们行为的基础性规范,而道德则是对人们行为的高尚性要求;法律是事后惩罚,在规范人们的行为活动中具有消极性,而道德则往往是事前干预,能够防患于未然,具有积极性;法律规范具有外在性、他律性和强制性的特点,而道德则具有内在性、自律性和自愿性的特点等等。正是由于道德具有法律所不具备的诸多特点,所以道德才能够成为法律的有益补充。在今天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之下,一方面固然要坚持法治的主导,但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道德的作用,应该积极地发挥道德对法律的有益补充作用,正是在这一方面,佛教戒律在当代中国,将会有重要的作用。

佛教戒律不仅具有法律的特征,还同时具有道德的诸多特点。佛教戒律之所以具有道德性,这是由佛教自身所追求的理想和目标决定的。佛教以解除无明烦恼为目标,以追求涅槃寂静与成就佛果为根本理想,而这些目标和理想的实现,都离不开戒律的有效实行,正如《四十二章经》曰:“佛子离吾数千里,忆念吾戒,必证道果,在吾左右,虽常见吾,不顺吾戒,终不得道。”[3]73南山律师道宣也说:“戒律难思,冠超众象,为五乘之轨导,实三宝之舟航,依教建修定慧之功莫等。”《华严经》更是直言:“戒是无上菩提本。”所以佛教戒律必须要超越法律的基础要求,而进行更加高尚的道德性规定,正如台湾佛教学者劳政武说道:“佛教戒律之主要目的,一在使教团的秩序及发展得以维持及确保,二在使徒众能得精神解脱证取佛果,故极重道德性诚属必然。”[4]P159

以“五戒”为例,“五戒”不仅对应着五种惩戒条目,中国律宗还常常将“五戒“对应于十种善业,也就是说,中国佛教不仅仅从止持的消极方面来理解戒律,而且还从积极的方面来运用戒律。十善业道分别指放生、布施、梵行、诚实语、和诤语、爱软语、质直语、不净观、慈悲观和因缘观。在“五戒”与“十善”的对应之中,不杀生对应着放生,以不伤害生灵为底线,并倡导积极地救生、护生;不偷盗对应着布施,以不偷盗为基本的要求,并在主动地奉献中培养慈悲之心;不邪淫对应着梵行,以不邪淫为基本的行为准则,并通过清净自体来圆满一切智德;不妄语对应着诚实语、和诤语、爱软语和质直语,以不欺骗为待人待己的基本界限,并在更高层次上要求诚信待人和在语言上与人为善;不饮酒对应着不净观、慈悲观和因缘观,通过对酒的禁止,发挥理智的主导,实现精神的专一,以此来实现道德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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