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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光:祖庭内涵及其功能——以律宗祖庭为例

3.地位角色经过历史确证

祖庭的地位及其宗派理论能够经得住历史的检验,并在这种检验中,其祖庭地位得以稳固、理论得到发展、师承得以延续、影响得以扩大,宗派思想、方法或规范得到普遍认可或采用。

“佛法增益广大,实由师徒相摄,互相敦遇,财法两济。”没有理论的继承和稳定的师传,即没有祖庭的建立和发展。在律宗发展史上,如长安净业寺、、扬州大明寺、杭州昭庆寺、宝华山隆昌寺等,虽然有过历史的风云变幻,却不断有大德崛起,著作纷呈,使律宗的思想理论和影响不断得到进一步发展和传播。换言之,祖庭大都因其祖师的思想和修学方法的影响力,而展示出其思想规范和修行方法持续的历史影响性和强大的区域扩张性。

对于一个具体的祖庭而言,上述三个基本特征可能在某个时期,或对于不同的宗派而言,其特征的表现会时有强弱之不同。反之,历史上有些宗派或学派虽然其思想也有所流传,但由于不能受到社会主流价值观的认可,或得不到佛教其他宗派的认同,在历史的发展中即漫漫消失了,其“祖庭”的地位也就不能得到确立。

二、祖师与祖庭

所谓祖师,“指开创一宗一派之人(开祖),或传承其教法之人(列祖)。开祖有宗祖、派祖之别。”中国佛教思想家众多,但能够成为一宗一派祖师的僧人却为数不多。所谓祖师,主要是指通过宗派的思想建构、经典的创新性解释、修学方法的独辟蹊径、人格魅力的高远超群,而得以开一宗之新论、扬家学于丛林的佛教高僧。寺院能够诞生祖师或有祖师住锡,是其成为祖庭的基础。祖庭既是培育大师、也是汇集大师的地方。一个寺院能够成为祖庭,需要有于此修学的祖师人格魅力和修学创新的多重支撑。所以这些祖师也往往得到帝王的封赞,受到当时或后世僧俗的礼赞。正是祖师建构了寺院成为祖庭的思想理论和修学方法的基础

祖师既有“宗祖”与“派祖”之说,与之相应,或可说祖庭有“宗祖庭”和“派祖庭”两种。没有德行光显、修学深厚的祖师,就不会有理论的创新;没有理论的创新,即不会有宗派及其祖庭的形成。

大致而言,一个宗派的形成可以有五种类型的祖师,祖庭也因之而分为五种:

1.宗派先驱者及其修学之处

任何宗派的产生,都必然有着前期的理论积累和修行体证,需要一定的师传队伍深研弘传。其中,只有那些宗派思想建构完整系统、修行方法广受欢迎的佛教思想家,才能成为一个宗派的理论先驱。这些先驱者在宗派成立后,往往会被追认排入宗派之祖谱之中而成为先祖。如中国四分律宗的先驱者法聪、道覆、慧光、道云、道洪、智首等律师,即被宋代元照分别排为道宣之前中土律宗的三祖至八祖。既然是祖师所在的寺院,理论上其主持或住锡的寺院当然也应该属于祖庭(前期祖庭)。如隋唐之时,洪遵(530~608)住于长安的大兴善寺、智首(567~635)于长安大禅定道场即是如此。

2.宗派开宗者长期住锡在或主持的寺院

这往往也是其重要的奠基性著作或创新性修学方法的诞生之处。在先驱者理论创新、师传壮大的基础上,一个宗派的创立者总会应运而生。宗派创立者的作用是继往开来,高扬家风,使本宗理论得以光大于世,其学得以受到社会重视。其住锡寺院的地位也会得以强化,并在此基础上成为宗派的祖庭,受到社会丛林的重视和认可。宗派成立的标志即是其重要著作或修学方法的形成。如终南山净业寺之于南山宗的道宣,临漳日光寺之于相部宗的法砺(569~635),长安崇福寺之于东塔宗的怀素(634~707),都是律师们重要的开宗性著作《四分律疏》、《行事钞》、《四分律开宗记》或其他重要律学著作的撰就之地。当然,宗派的开宗者和先驱者的寺院可能也会是同一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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