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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宗教院校教师与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关于学生学衔授予制度,《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规定,宗教院校实行学衔制,分学士衔、硕士衔、博士衔三级。宗教院校学衔名称一般由宗教名称、学科名称、学衔等级三部分组成。宗教院校学衔名称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确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教育委员会设立宗教院校学衔工作小组,负责本宗教的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工作。


授予学衔的宗教院校,应当具有学衔授予资格。申请学衔授予资格,由宗教院校向举办该院校的宗教团体提出申请,该宗教团体审核并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后,报本宗教的学衔工作小组。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申请学衔授予资格,由该院校直接报本宗教的学衔工作小组。宗教院校学衔工作小组按照本宗教的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实施细则和学衔工作小组工作规则,对宗教院校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报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审定。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对同意授予学衔资格的宗教院校,颁发宗教院校学衔授予资格证书,并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取得学衔授予资格的宗教院校,依据可授予的学衔,设立相应的学士衔评定委员会、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宗教院校的学士衔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学士衔。宗教院校的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分别负责审查硕士、博士论文,组织答辩,对是否授予硕士衔或博士衔提出意见,经本宗教的学衔工作小组审核,报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审定。


申请宗教院校学衔,具体标准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宗教院校的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相应的学衔。申请攻读宗教院校上一级学衔,一般应当先取得下一级学衔。宗教院校学衔证书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印制、宗教院校颁发,在宗教界内部有效。依法取得学位授予资格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的学位适用于宗教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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