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藏传佛教教育体系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藏传佛教院校学衔授予根据2015年公布的《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执行。藏传佛教学衔分初、中、高三级,分别为禅然巴、智然巴、拓然巴。禅然巴、智然巴学衔由省、自治区佛教团体举办的藏传佛教院校授予。拓然巴学衔由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授予。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可以根据需要开办中级学衔班,授予智然巴学衔。该办法还对藏传佛教学衔的申请条件、申请与授予的程序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此外,《宗教事务条例》第九条还规定:“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还应遵循《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规定,即“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外国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擅自招收以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为目的的留学人员,需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根据需要统筹安排并选派。外国人来中国宗教院校留学,应当经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根据《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在宗教院校学习的境外留学生,其学衔授予按照本办法和《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