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拥有礼拜设施、组织信教群众开展集体宗教活动、为信教群众信仰生活提供服务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作为社会实体最重要的基础性要素,是信教群众满足宗教需求的主要场所,也是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教职、潜心修持、服务信教群众的主要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顺与社会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违背公序良俗,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活动。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为非法活动提供条件。”第六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之间不得形成隶属关系。”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8年发布的《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白皮书,我国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约14.4万处。佛教寺院约3.35万座,其中汉传佛教2.8万余座,藏传佛教3800余座,南传佛教1700余座。道教宫观9000余座。伊斯兰教清真寺3.5万余处。天主教教区98个,教堂和活动堂点6000余处。基督教教堂和聚会点约6万处。《办法》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经民主协商产生,由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等组成。管理组织成员应当三人以上,设负责人一名。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的产生、惩处、调整,应当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意见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任,任期届满应当在所在地宗教团体指导下进行换届。特殊情况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可以提前或者延后换届,但是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一般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兼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负责人。”《办法》指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三)遵守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和该宗教活动场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应当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当选时年龄一般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管理组织成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收养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法》还规定:“凡涉及宗教教职人员聘任及解聘、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成立法人组织、重大经济决策、大额支出、固定及无形资产处置、场所建设和对外交流等重大事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将会议记录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管理组织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管理组织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经管理组织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本文根据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2017年9月发布;《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白皮书,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8年4月3日发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国家宗教局2023年7月31日发布综合)
责任编辑: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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